台灣公司法在勞務出資方面做了哪些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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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法關於勞務出資的修正
台灣公司法為了讓新創公司能更靈活地運用資源,於民國104年修正通過公司法,其中一項重要的變革是新增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這項修正允許發起人以公司事業所需的勞務來抵充出資,解決了許多新創業者面臨的資金難題。簡單來說,就是讓沒有資金的創業者可以透過提供勞務,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也就是所謂的「勞務出資」。
勞務出資的上限與決議程序
在勞務出資的比例上,公司法設有上限。根據經濟部的函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的公司,勞務抵充出資的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的1/2;若超過3,000萬元,則比例為1/4。實務上,若公司資本額超過3,000萬元,則採取「從寬累進」方式計算勞務出資股數上限。此外,勞務出資必須經過公司全體股東同意,並將出資種類、抵充金額及公司核給股數載明於公司章程,且必須將相關資訊公開揭露於主管機關的資訊平台。由於已取得全體股東同意,因此不須再檢附鑑價報告。
勞務出資的課稅問題
財政部針對勞務出資的課稅問題也有明確規定。個人股東以勞務抵充出資取得的股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依法應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