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aker平台如何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 | 創業小聚

Steaker 平台違反《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之具體行為

臺北地方法院於 2025 年 8 月 29 日正式公布「Steaker」案的民事判決結果。判決指出,Steaker 平台背後的營運主體「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經銀行許可的情況下,違法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等值超過 1,000 萬美元的虛擬貨幣,並承諾保證獲利或低風險收益,此舉違反了《銀行法》第 29 條之 1 相關規定,構成侵權行為。該法條定義了「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法院認定,Steaker 平台提供的申購方案,如「年化 8%」、「9.5%」、「保證最大虧損 1%」等保本保息話術,屬於以不相當報酬吸金的行為,具備「收受存款」性質。即使平台以「預期年化報酬」、「浮動利率」等詞彙包裝,仍難掩其實質為吸收資金並承諾固定報酬的違法事實。根據《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和《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規定,被告應與負責人黃偉軒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將原告投入的虛擬資產「原數量」全數返還,法院不承認原告所主張的利息及投資報酬計算。

此外,法院還指出,在 2022 年 11 月 FTX 崩盤事件中,思帝科公司未及時揭露資產曝險,甚至在 11 月 9 日仍對外聲稱平台資產未受影響,導致多數投資人錯失贖回良機,直到 11 月 11 日才承認部分方案資產存放於 FTX,並全面暫停贖回出金。法院認定 Steaker 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義務,未能適時提出應變措施與資產轉移策略,也未協助使用者在 FTX 破產保護程式中完成債權申報,加劇原告損失。對於這些疏失,法院未採信「不可抗力」或「市場風險」的辯解,明確指出公司對投資人權益負有侵權責任。本案共有 63 名原告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定思帝科應返還約 150 萬顆以上虛擬貨幣,幣種包含 $USDT、$USDC、$BUSD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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