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 報告如何評估爬蟲程式在AI創新與智財權保障間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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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 報告對爬蟲程式與 AI 創新的評估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今年 2 月發布的報告《人工智慧訓練中基於爬蟲資料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中,探討了爬蟲程式在促進人工智慧(AI)創新與保障智慧財產權之間如何取得平衡。該報告明確指出,爬蟲程式是大型語言模型(LLM)預訓練中不可或缺的資料來源。
爬蟲程式在台灣 AI 發展中的角色
「資料」是人工智慧發展的基石,根據規模定律,資料量越大且多元,模型在訓練和泛化上的能力就越好。台灣在資料規模方面存在結構性困境,因此爬蟲程式成為許多台灣新創和學術單位彌補資料量不足的重要工具。然而,七法Lawsnote 案的判決將「爬蟲程式」認定為觸犯刑法第 359 條,可能對台灣 AI 產業發展敲響警鐘。
七法 Lawsnote 案判決的影響
2025 年 6 月 26 日,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灣法律科技新創七法(Lawsnote)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以及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創辦人郭榮彥被判 4 年有期徒刑,並需連帶賠償逾億元。七法 Lawsnote 是台灣少數推動法律科技的新創公司,也是台灣法律 AI 領域的先行者之一,曾入選人工智慧科技基金會(AIF)「2024 年 AI 生態系暨台灣 AI 新創地圖」。該判決不僅因為法官量刑罕見地重,更讓人意外的是法官在本案中的法律見解,尤其是針對「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之構成要件所做的法律解釋。
爬蟲程式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判決書,法官認定七法 Lawsnote 使用爬蟲程式爬取複製資料,觸犯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主要考量以下三個構成要件:是否有使用爬蟲程式取得資料?是否「無故」?是否導致他人損害?法官認為,不論資料網站的使用規範中是否明文禁止爬蟲,核心仍在於「是否取得著作權人書面授權」。只要未經同意擅自重製,即屬違反使用規範,並構成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