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 Lawsnote 使用爬蟲程式抓取法源資訊資料庫內容,為何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
Answer
法院認定 Lawsnote 爬蟲抓取資料構成「重製」的原因
法院認定 Lawsnote 使用爬蟲程式抓取法源資訊資料庫內容,構成《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 資料庫內容的著作權認定:法院認為法源資訊針對法規沿革等內容,進行了國字、數字轉換和標點符號調整,並非單純的資料整理,而是具有原創性的編輯行為,因此擁有「編輯著作權」。
- 大量複製的事實:法院認定 Lawsnote 的資料庫中,有相當大量的內容是直接複製自法源資訊的法學資料庫,這種未經授權的複製行為,侵犯了法源資訊的編輯著作權。
- 重製行為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重製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法院認為 Lawsnote 使用爬蟲程式抓取資料庫內容,屬於將受著作權保護的內容進行數位複製的行為,因此構成重製。
Lawsnote 的爭議點與上訴
Lawsnote 創辦人郭榮彥對此判決表達尊重但也提出質疑,主要爭議點在於:
- 爬蟲技術的合法性:Lawsnote 認為爬蟲技術在業界普遍使用,應有更深入的合法性討論。
- 著作權認定標準:Lawsnote 質疑法源資訊僅對法律資料進行格式調整,是否達到「編輯著作權」的標準。
Lawsnote 已表示將依法提起上訴,後續發展將持續受到關注。此案件不僅涉及網路爬蟲技術的應用界線,也突顯了法律資料庫內容在著作權保護上的模糊地帶。